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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下股东的权利

    新公司法下股东的权利我国公司制度建立后,大量的民营企业依照公司制度设立,其中有很多企业受股东之间不和谐关系的困扰,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比皆是。就广受关注的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而言,毕竟上市公司相对规范,信息披露的要求较高,监管力度也比较大,透明度因此也相对较高,而中小企业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则几乎处于无法保护、无力保护的边缘。新公司法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安排,相信会对小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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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股东有哪些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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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环境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环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责任要件不同。某些环境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违法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前提,有些环境责任甚至只要有造成环境危害的可能即应承担环境责任。二是民事责任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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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22条,劳动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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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现状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现状  我国公司的机关设置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相似,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是法定必设机关。所不同的是,我国《公司法》将董事长和经理也规定为公司的法定机关。[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各机关的职权范围如下:  1.股东大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视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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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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