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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现状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现状


  我国公司的机关设置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相似,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是法定必设机关。所不同的是,我国《公司法》将董事长和经理也规定为公司的法定机关。[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各机关的职权范围如下:


  1.股东大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视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等。


  2.董事会的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3.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向股东会提出议案;(7)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等。


  4.董事长的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券等。


  5.经理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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